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淳安县营销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淳安县营销服务部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402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 发布日期 | 2021-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