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市宝城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市宝城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除已为原告***支付的医疗费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再赔偿原告***误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损失共计一万八千九百五十一元四角六分。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百三十四元,由原告***负担二百九十七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市宝城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一百三十七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1
发布日期 202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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