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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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浙恒估(2019)第03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项下被执行人衢州汇丰废旧金属回收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衢州市花园街道通衢街5号(1幢、3幢)、(4幢、5幢)的房地产[权证号:(房权证柯城区第20121362号、第20121360号)/衢州国用(2014)第06509号、(房权证柯城区第20121358号、第20121359号)/衢州国用(2014)第06465号]的财产权归买受人衢州市柯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二、强制注销他项权证下的抵押权登记。 三、上述财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解除查封。 四、买受人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过程中所涉交易税费由买卖双方各自负担。其中被执行人衢州汇丰废旧金属回收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交易税费由本院从拍卖款中代扣代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