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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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岛海青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的车牌号为鲁x鲁xxx**鲁xxx**型半挂车,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不得转移、变卖、藏匿、损毁。 二、查封担保人陈艺名下的车牌号为鲁xx鲁xxx**普通客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日期 | 2021-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