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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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松桃康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松桃康龙汽贸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桃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松桃康龙汽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桃支行贷款本金1109999.33元及利息(从2020年9月21起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双方合同约定予以计算); 二、被告贵州松桃康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松桃康龙汽贸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贵州松桃康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松桃康龙汽贸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桃支行对松国用(2015)第××号记载的不动产、铜房权证松桃县字第201500201-××2、松国用(2015)第××号记载的不动产、铜房权证松桃县字第201400157-××2、松国用(2015)第××号记载的不动产享有抵押权并就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桃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90元,减半收取7545元,由被告松桃康龙汽贸有限公司、贵州松桃康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1-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