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 重庆天宝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 重庆三博长安医院有限公司 中铁十八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贵阳金石天合经贸有限公司 陆军特色医学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78426元,与已付医疗费10000元相抵后,还应支付68426元; 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商业三者险保额内赔偿***医疗费、续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共计29465.24元; 由***、重庆天宝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连带赔偿***医疗费3515.34元; 驳回***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18.04元,减半收取609.02元,由***负担328.53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负担280.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 发布日期 | 2021-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