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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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新疆夏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226,849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新疆夏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占有物业费20,092.8元。 上述款项246,941.8元,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夏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求请求标的额248,643.2元,本院核定给付金额246,941.8元,占请求标的额的99.3%,案件受理费5,029.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夏梦发展有限公司负担0.7%,即352元,由被告***、***负担99.3%,即4,677.6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公告送达费5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日期 | 2021-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