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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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华春毛纺有限公司 新疆华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新疆华春毛纺有限公司、新疆华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投资款250000元,利息104166元(自2015年7月1日至2019年9月1日),合计354166元,2019年9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6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160元,合计346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华春毛纺有限公司、新疆华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发布日期 | 2021-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