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鑫龙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新疆赛博特市场经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享有新疆鑫龙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享有新疆鑫龙物业发展有限公司44.7%的股权;

二、被告新疆鑫龙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办理公司股东变更工商登记,将第三人***持有的被告公司44.7%的股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第三人***予以协助。

案件受理费71300元,本院减半收取356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鑫龙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15
发布日期 202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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