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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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吏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充市中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金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嘉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南充市中林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3366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为:以本金13366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1月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四川嘉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南充市中林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27元,由***、***、***、四川嘉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日期 | 2021-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