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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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广隆汽车投资有限公司 南宁市顺之发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向原告***赔偿车辆差价损失20000元; 被告***向原告***赔偿检测费损失198元; 被告***向原告***赔偿交通费损失300元 被告***向原告***赔偿住宿费损失918元; 被告***向原告***赔偿餐饮费损失246元; 驳回原告***关于利息、材料打印费、查询费、误工费的诉讼请求。 驳回原告***对被告南宁市顺之发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驳回原告***对第三人广西广隆汽车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39元,被告***负担2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1-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