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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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海启航燃油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共同支付货款161756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1617564.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从2016年6月1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给原告北海启航燃油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982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4823元,由被告***、***共同负担(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还给原告)。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646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5×××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李文斌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伍英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