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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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桥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桥支行借款本金48559.2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桥支行罚息1763.28元(暂计算至2020年6月20日,此后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编号8031120170040531《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约定另计)。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桥支行因本次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9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桥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