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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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南门支行 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中昂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地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中昂置业有限公司工期延迟违约金人民币14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6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09660元,由原告江苏中昂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6900元,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27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