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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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华清融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北京华清融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起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在继承张立靖遗产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北京华清融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登记在张立靖名下的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小区×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京房权证平私移字第XXXX号)经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金额范围内依照抵押登记顺序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北京华清融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1 |
发布日期 | 2021-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