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潞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天和兴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天和兴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潞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4月25日至2020年10月24日的拖欠租金3252585.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被告北京天和兴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潞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滞纳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以4851097.5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3日起计算至2018年6月21日;以4851097.5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3日起计算至2018年10月23日;以5103102.5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3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27日;以2103102.5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3日起计算至2019年4月9日;以上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5103102.5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3日起计算至2019年10月25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北京潞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74元,由原告北京潞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153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天和兴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632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北京天和兴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 发布日期 | 2021-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