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兰州鑫富源物资有限公司
中油管道物资装备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兰州鑫富源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保理融资本金749.99990000元、利息32360.83元(暂计算至2020年1月15日),之后依据合同约定支付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案涉债权全部清偿之止的利息、逾期罚息和复利;

二、被告兰州鑫富源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律师费95000元;

三、判令被告***、***对前述第一、二项债务及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9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兰州鑫富源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9
发布日期 202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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