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丘县鑫达广告有限公司
周口市鑫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沈丘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沈丘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12863.6元及利息、罚息(2020年7月13日前的利息、罚息为4956.01元,2020年7月14日以后的利息及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4.8%计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周口市鑫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沈丘县鑫达广告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沈丘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9元,由被告***、周口市鑫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沈丘县鑫达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6
发布日期 202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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