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韩江支行
汕头市新拓锂工业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
汕头保税区泛世锂业有限公司
汕头市泛世矿产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汕头市泛世矿产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付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合同编号为2018年(韩江)字00032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600,000元、利息85,375.79元及自2020年5月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付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汕头市泛世矿产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付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合同编号为0200300238-2018年(韩江)字第00118号《小企业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709,455.92元、利息73,013.31元及自2020年5月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付的利息、罚息、复利;

三、被告汕头市泛世矿产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付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合同编号为0200300238-2019年(韩江)字第00010号《小企业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770,000元、利息58,780.70元及自2020年5月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付的利息、罚息、复利;

四、被告***以其位于汕头市龙湖区朝阳庄中区11幢B座1801号房的房地产(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汕字第1000155117号)在597,800元最高担保额度内对被告汕:粤房地权证汕字第**的债务承担抵押责任,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在本判决确认的债权范围内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以其位于汕头市龙湖区丹阳庄东区55幢A、B座B座1002号房的房地产(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汕字第1000005637号)在907,000元的最高担保额度内对被告汕头市泛世矿产资源:粤房地权证汕字第**任,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在本判决确认的债权范围内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以其位于汕头市金平区东厦花园二区*******(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2550205号)及位于汕头市金平区东厦花园二区7,8,9,10,16,17幢地下室039号车位(房产:粤房地证字第**4号)在1,197,500元的最高担保额度内被告汕头市泛世矿产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经本判决确认的债务承担抵押:粤房地证字第**司汕头分行在本判决确认的债权范围内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被告汕头市泛世矿产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位于汕头市龙湖区金涛庄西区16幢1002号房全套[房房产证号:粤(2018)汕头市不动产权第00161**在6,261,100元的最高担保额度内对被告汕头市泛世矿产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经本判决确认的债务承担抵押责任,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在本判决确认的债权范围内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被告***作以其位于汕头市龙湖区丹阳庄东区55幢A、B座A座603号房的房地产(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汕字第1000034834号)在926,400元最高担保额度内对被告汕头市泛世矿产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经本判决确认的债务承担抵押责任,原告:粤房地权证汕字第**确认的债权范围内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被告***、范兵对被告汕头市泛世矿产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经本判决确认的债务在80,000,000元的最高保证额度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被告范泽楷、***、汕头市新拓锂工业有限公司分别对被告汕头市泛世矿产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经本判决确认的债务在80,000,000元的最高保证额度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一、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879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诉讼费67,879元(原告已预交)由汕头市泛世矿产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范兵、范泽楷、***、汕头市新拓锂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3
发布日期 202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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