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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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揭阳市阳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揭阳市阳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于2019年2月1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其附件、附录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揭阳市阳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应于上述合同解除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合同备案登记注销手续。 二、原告(反诉被告)揭阳市阳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返还购房款421415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揭阳市阳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4409元,反诉受理费3811元,合计822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揭阳市阳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1-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