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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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平顶山市福利建筑安装公司装饰工程处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240000元及利息(利息包括自2017年1月1日起以8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的部分、自2018年1月1日起以16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的部分和自2019年1月1日起以24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部分,以上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之后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24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河南省新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52元,由原告***负担11452元,由被告***、平顶山市福利建筑安装公司装饰工程处负担4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日期 | 2021-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