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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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色十六冶北海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 广西东贸百货有限公司 北海和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 北海强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南宁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法院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和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中国有色十六冶北海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支付自2009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止租赁1007号、1008号商铺的房屋租金635525.76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其中,以31901.25元为基数,从2010年10月1日起计算;以51033.49元为基数,从2011年10月1起计算;以63792.30元为基数,从2012年10月1日起计算;以63792.30元为基数从2013年10月1起计算;以65704.7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1起计算;以67676.6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1起计算;以69706.4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1起计算;以71797.4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1起计算;以73951.35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起计算;以76169.97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起计算;以上均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驳回原告中国有色十六冶北海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150.82元,由原告中国有色十六冶北海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负担22350.82元,被告和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800元(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和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还给原告)。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150.82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