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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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20)辽1103民初283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20)辽1103民初283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衣物损失、手机损失、自行车损失,以上共计20,522.96元(10000元+10522.96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三、变更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20)辽1103民初283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2885.58元(2871.58元+14元);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94元,减半收取347元,由***负担193元,***负担15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94元,由***负担385元,***负担30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2-05 |
发布日期 | 2021-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