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20)辽1103民初283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20)辽1103民初283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衣物损失、手机损失、自行车损失,以上共计20,522.96元(10000元+10522.96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三、变更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20)辽1103民初283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2885.58元(2871.58元+14元);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94元,减半收取347元,由***负担193元,***负担15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94元,由***负担385元,***负担30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2-05
发布日期 2021-02-1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