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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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淮北矿业(集团)金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安徽群安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淮北矿业(集团)金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1,800,000元予以解除冻结; 二、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群安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不动产权证号码为皖(2016)宣城市不动产权第0010178、0010179、0010180号分别坐落于宣城市宣城区精品家居馆2-230、1-268和2-210号房屋三套予以解除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群安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8-08-13 |
发布日期 | 2021-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