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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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抚顺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抚顺市望花区发展和改革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拖欠的工程款217309.64元; 二、第三人抚顺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拖欠的工程款中的12596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抚顺市望花区发展和改革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拖欠的工程款利息(以本金217309.64元计算,自2004年12月14日至2018年7月5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248元,由原告***承担10968元,被告抚顺市望花区发展和改革局承担4280元。鉴定费9000元,由被告抚顺市望花区发展和改革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5 |
发布日期 | 2021-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