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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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佛山市南海誉福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1日签订的《物业合同》无效; 二、被告佛山市南海誉福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租金356274元并支付以此为本金从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以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85.52元(原告已预交6229.2元),由原告负担85.52元,被告负担360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因本案没有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原告已预交的6143.68元(6229.2-85.52),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退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15 |
| 发布日期 | 2021-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