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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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本金1801228.5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2016年2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至五年(含五年)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清本息为止]; 二、被告***、***、自贡市大洋碳素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西洋炭素有限公司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四、驳回原告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6元,由被告***、***、***、自贡市大洋碳素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西洋炭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案鉴定费用10400元,由原告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400元,被告***负担1000元,原告四川雄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将负担的鉴定费支付被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发布日期 | 2021-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