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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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偿还截至2020年3月1日的信用卡透支款232422.39元,此后的逾期利息,以欠付本金218385.15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2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按照2020年7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支付律师费2000元; 三、被告武汉十佳万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项支付义务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武汉承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项支付义务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08元,由被告***、被告***、被告武汉十佳万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武汉承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发布日期 | 2021-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