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苏州昆仑绿建木结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丽江红树林旅游文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复华文商产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丽江红树林旅游文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昆仑绿建木结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8837306.43元;原告苏州昆仑绿建木结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的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被告复华文商产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苏州昆仑绿建木结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478.00元,由原告苏州昆仑绿建木结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2362.00元,由被告丽江红树林旅游文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复华文商产业有限公司负担6911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07-22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