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品竹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芙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上海芙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芙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品竹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装修工程款1091288元及该款项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60044元,并继续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该款项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苏州芙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上海品竹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22元,减半收取7311元,由被告苏州芙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上海品竹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