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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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智辉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杭州嘉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金金木损失212957.40元; 二、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赔偿原告金金木损失106478.70元; 三、驳回原告金金木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219元,由原告金金木负担127元;由被告***负担3655.20元,被告杭州智辉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由被告***负担1218.40元,被告杭州嘉悦运输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被告***负担1218.40元。 原告金金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 发布日期 | 2021-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