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创识灵锐网络传媒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四次元文化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四次元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创识灵锐网络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款项55万元; 二、被告上海四次元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创识灵锐网络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未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LPR计算); 三、驳回原告浙江创识灵锐网络传媒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70元,由被告上海四次元文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创识灵锐网络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上海四次元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 发布日期 | 2021-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