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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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银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银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36292.1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银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及违约金5000元;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浙江银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7元,减半收取698.5元,由原告浙江银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82.5元,剩余案件受理费416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浙江银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日期 | 2021-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