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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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绍兴市上虞联合化剂厂应偿还浙江新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代偿款627066.67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浙江新尊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分别对上述第一项支付内容中浙江新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绍兴市上虞联合化剂厂追偿不能部分的1/13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60万元为限); 三、驳回浙江新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49元,由绍兴市上虞联合化剂厂、浙江新尊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 发布日期 | 2021-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