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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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美士富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汇威高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广东汇威高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美士富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09204.5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809204.54元为本金,从2020年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4440元为本金,从2020年3月1日起按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至2020年9月22日止;以85044.4元为本金,从2020年5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计至2020年9月22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美士富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6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7614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广东汇威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发布日期 | 2021-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