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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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天之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徐州康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8157.55元; 二、被告江苏天之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徐州康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11月11日其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168157.5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江苏天之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徐州康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1520元; 四、驳回原告徐州康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对被告江苏天之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3元,减半收取1831.5元,由被告江苏天之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05 |
| 发布日期 | 2021-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