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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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腾达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 |
法院 | 高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冀0628执215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杜玲玲与被执行人河北腾达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追索劳动报酬)一案,(2021)冀0628民特8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河北腾达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杜玲玲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手续后,本案参与分配了为同一被执行人案件中的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在收到全部执行款后同意结案,本案按结案处理。 本院认为,(2021)冀0628民特83号民事裁定书确定民事裁定书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杜玲玲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41元已由被执行人河北腾达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高阳县人民法院(2021)冀0628民特83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