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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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清华长庚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付原告***医疗费用类赔偿金5119.06元、死亡伤残类赔偿金7100元、财产损失类赔偿金200元,共计12419.0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付被告***死亡伤残类赔偿金303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