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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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护理费18298元、误工费41400元、伤残赔偿金3469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交通费300元,合计95697.5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助行器费用300元、日用必需品费用204元、车辆损失费200元,合计704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63546.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营养费5400元,合计70746元。 四、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31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20元,减半收取1960元,由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