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临沭金亿达置业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山东金正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临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金正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损失49479.5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计107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 发布日期 | 2021-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