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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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 青岛天地人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借款本金217257.0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借款利息及罚息合计4633.57元(截止2019年10月16日),及以借款本金217257.01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及罚息。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律师代理费13705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办理胶州市胶西镇陈家屯社区雅胜西路237号6号楼2单元201户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被告青岛天地人置业有限公司协助配合***办理抵押登记。 五、上述房产抵押登记办妥后,或被告***逾期仍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有权以上述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本判决第一至三项确定的债权优先受偿。 六、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97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