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豫0304民初614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立案时间

2020年5月11日

适用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诉讼地位

原告

牛建军,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琪,河南三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

周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按照月息1.5%支付自2014年11月1日至实际还清本息之日止期间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熟人介绍认识。2013年3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约定借款利息月息一分五厘(1.5%)。此后从2013年4月开始,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利息600元。2014年10月,被告停止支付利息。原告立即要求被告还钱,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因沟通无果,诉至法院。

被告答辩意见

原、被告不是民间借贷关系,是委托理财关系。被告与原告不认识。被告在洛阳星宝投资担保公司担任业务员。在这期间,原告的同学李波伟在星宝公司。2013年3月2日,李波伟带原告到星宝公司投资理财。原告将投资的4万元交给星宝公司,由被告出具收条一份。手续办完后,原告领到当月利息600元,砍头息,后由星宝公司按月向原告支付利息。2014年10月星宝公司资金紧张,11月被公安机关立案。经法院判决,2017年开始市处非办将追回的投资款委托西工区唐宫路办事处按客户投资数额的百分比退回客户。截止2019年,已兑付的客户投资款的11%。综上所述,原被告不存在借贷合意,是委托理财关系,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

事实

2013年3月2日,原告出具被告书写的《收条》一张,记载“今收到牛建军肆万元整(40,000)。”2013年4月20日至2014年11月9日,原告账户每月存现600元,合计18笔(2013年10月及2014年10月未存现)。原告主张上述款项系被告向其支付的利息,被告主张上述款项系从投资担保公司按月领出的钱,以现金方式存入原告账户。原告另提交时间在2017年2月21日、2018年2月11日、2019年1月23日、2019年9月4日的收条复印件4张,记载原告共计收到被告兑付款四笔,合计金额4200元。被告主张兑付款系市处非办申报备案后的退款,原告主张兑付款系被告支付的利息。

裁判理由

原告提交的《收条》没有约定利息,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原告账户18个月的存现及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兑付款涉及的金额应当为本金。结合被告书写的《收条》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扣除相应金额,被告应当偿还原告25000元。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主文

一、被告周丽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牛建军25000元;

二、驳回原告牛建军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承担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周丽负担。

权利告知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组织

审判员郭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黄艳

书记员韩晓梅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2-1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