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渑池县侨联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渑池县侨联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本判决的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50135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0元(已减半),由被告渑池县侨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 发布日期 | 2021-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