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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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医疗费22837.10元、误工费23108.05元、护理费10129.71元、营养费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交通费320元、康复费41260元、车辆财产损失费900元、残疾赔偿金68401.9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3732.22元、鉴定费1300元、鉴定检查费424.40元,以上共计189413.4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76元,由原告***承担132元,被告***和被告***共同承担20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发布日期 | 2021-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