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省即墨市水产供销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山东省即墨市水产供销公司与被告***于2003年9月28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5年10月7日解除。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其根据2003年9月28日与山东省即墨市水产供销公司所签订租赁合同中承租的土地、地、地上建筑物及地下油库付原告山东省即墨市水产供销公司。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 发布日期 | 2021-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