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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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解除案涉2017年10月28日《房屋租赁合同》,被告淮安鑫伟晟达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告交还承租房屋(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西路16-2号1幢一楼由西至东22米门面房及后院停车场)。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07)。

裁判日期 2021-01-28
发布日期 202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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