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10月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10月8日止按2020年11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并扣减已经偿还的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5元,由***、***负担225元,***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1-01-25
发布日期 202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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