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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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金发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支付2019年1月份起至2019年12月份止的物业服务费1671.6元给原告广东金发物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二、驳回原告广东金发物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被告应付之款可将款直接汇至原告账户(开户银行:农行苍梧龙湖支行;户名:广东金发物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账号:31×××26),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诉讼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2-10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