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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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宇飞驰运输有限公司 仁寿县蜀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仁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仁寿县蜀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运输费2275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2275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7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5元,由原告***负担240元,被告仁寿县蜀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295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发布日期 | 2021-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