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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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85933.9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2016年11月1日之前的违约金为9118.68元;2016年11月1日始的违约金,以本金385933.9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至);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计3875元,公告费560元,共计4435元,由原告***负担370元,被告***负担40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日期 | 2021-02-19 |